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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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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Ngai College
 

1.會名

2.會址

3.宗旨

4.會員、會籍、會員權利及義務

5.組織

6.財政

7.核數

8.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9.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1.會名

本會定名為嗇色園主辦可藝中學家長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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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址

本會會址是新界屯門愛明里8號嗇色園主辦可藝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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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旨

本會宗旨是

a) 增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間之友好關係。

b) 討論共同關心之事宜,協助學校改善設施,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福利,發揚學校良好聲譽。

c) 加強家長間的溝通聯系,發展家庭支援網絡達至守望相助,群策群力,共同幫助學生健康成長。

d) 就子女教育問題積極向學校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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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會員、會籍、會員權利及義務

4.1 會員類別

下列人仕可以申請成為會員

a)家長會員

所有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須成為家長會員,並須每年繳交會費。若會員有數子弟就讀本校時,其會員資格只作一單位計算。如家長會員拒絕繳交會費,則自動放棄應享有的權利和福利。

b)教師會員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自動成為教師會員,教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c)名譽會員

常務委員可邀請其他愛護本校人仕成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4.2 會員權利及義務

a)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動議權及表決權。

b)各會員須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大會通過之決議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

c家長會員須於九月每學年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港幣貳拾元,會員大會可按需要每年調整年費一次。

d)除(c)項列明之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有意義之工作。

e)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

f)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政治宣傳、商品推銷或從事不合本會宗旨之活動。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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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組織

5.1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組成。

5.2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之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在周年大會上主席須就本會之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

c)會員大會每兩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之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按需要舉行選舉,以選出下屆之常務委員。

d)在接獲最少50名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之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e)召開周年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通知須於開會前之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f)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任何議案須有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5.3 常務委員會

a)常務委員會由16名委員組成,其中8名為家長會員,8名為教師會員,包括校長及副校長。常務委員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每次出席會議法定人數為半數以上。

b)第一屆常務委員會之家長會員,須全部於會員大會選出。而第二屆仍處於學習成長期,為了使會務順利推展,四席或以上由上屆常務委員會選出,其餘席位於會員大會選出。由第三屆起,常務委員會選出之留任席位以四席為上限,其餘席位於大會選出。

c)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教師委員應於舉行會員大會前由教職人員委任。

d)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及選出下列常務委員:

e)除教師委員外,各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

i)主席 (由家長出任)

ii)副主席 (由教師出任)

iii)義務司庫二名 (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iv)義務秘書一名 (由教師出任)

v)總務二名 (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vi)聯絡三名 (分別由二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vii)康樂二名 (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viii)會籍二名 (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ix)理事二名 (分別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e)除教師委員外,各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

f)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熱心的會員或教師為協作委員,以協助推行會務;唯協作委員祇有在常務委員的一致贊同下,才可在常務委員會中,投票表決議案。

g)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協作委員或普通會員,以填補因常務委員中途辭職而出現之空缺。

h)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目的,邀請會員擔任顧問。

i)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j)在上述之所有會議中,若雙方之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k)常務委員會之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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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財政

a)本會可將本會之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b)義務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之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及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

c)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之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而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之款項。

d)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之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之銀行。提取本會款項之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兩組委員之各一名委員聯合簽署:甲組為主席或副主席,乙組為司庫,而簽名的兩名人仕必須有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e)本會將不舉債,但如有應支而未支之帳項,則由該帳項產生時在任之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負責。

f)本會任何籌款活動,須先得校方同意,並依照政府規例辦理。

g)本會財政年度與學年相同,即由九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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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之帳目一次,簽署後交由司庫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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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a)會章之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

b)如遇本會解散,有關之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之資產,應按各會員之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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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a) 本會依教育條例內有關家長校董提名及選舉之指引,全權處理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事宜。

b) 家長校董由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投票舉出。

c)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不可少於七天。

d)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

e)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空缺數目,該候選人將會自動當選。

f)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本會在收到上訴後,須成立上訴委員會進行仲裁,成員包括本會常務委員會之家長委員(必須為非候選人)三人及教師委員二人。上訴委員會以簡單多數票通過議決,並以上訴委員會最後之議決為準,任何人士對此最終議決均不可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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